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智能化、结果导向型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1号)精神,我厅对现有的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简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及审批
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前,采购人需在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备案。凡是按照我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条件选择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系统将自动完成备案登记并且流转到下一工作程序,预算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不再进行审批,但以下三种情况仍需报预算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
(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依法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二)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
(三)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一)评审专家委员会组成条件设定及评审专家抽取。
1.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谈判、磋商)前,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项目的技术需求在采购系统中设置评审专家委员会组成条件,并报采购人进行审核确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要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系统中按照设定的程序进行抽取。
2.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谈判、磋商)前,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技术需求在采购系统中设置评审专家委员会组成条件,并按照《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完成后,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以下简称“劳务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劳务费,支付方式可由采购人直接支付,也可先由社会代理机构垫付,采购人再与其进行结算。社会代理机构垫付的,具体结算流程如下:
1.评审工作完成后,社会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填写《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确认表》(详见《专家管理办法》附件3)。
2.采购人在采购系统录入劳务费支付金额,并将《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确认表》扫描上传。采购系统依据采购人录入的劳务费支付金额,自动生成资金支付申请,收款账户为代理本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账户。
3.劳务费资金支付程序与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公示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在采购系统中进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是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也是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谁组织项目实施,谁录入采购合同”的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同时将纸质合同扫描件一并上传,完成合同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结项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所包涵的所有政府采购合同全部录入完成后,对于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系统将自动完成采购计划结项;对于工程类采购项目,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采购人自行在采购系统中完成采购计划结项。政府采购项目作结项处理后,政府采购计划金额与合同金额的差额作为结余资金,按照相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需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取消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监管环节审核程序。对于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采购人需在采购系统中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支付信息将自动转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履约验收合格后,自行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七、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