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采购合同管理,保障学校合法
利益,规避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沈阳
化工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沈阳化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合同,是指以沈阳化工大学名义对外
发生采购行为,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的各类采购活动。凡学校各单
位或个人使用各类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且成交金额达到 0.5 万
元及以上的采购活动,原则上应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条 学校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采购合同的管理
采购合同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招标采购工作办
公室、使用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定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相关规定发布采购合同样本;
(三)督促及指导使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拟定合同;
(四)审核采购合同的规范性、完整性;
(五)采购合同的留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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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促采购合同的履行;
(七)配合使用单位处理合同纠纷;
(八)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示与备案。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招投标文件同中标供应商洽谈拟定采购合同;
(二)审核采购合同中技术指标与使用要求、合同金额、支
付条款、服务条款,确保符合需求;
(三)监督供应商及时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为供应
商履约提供必要条件;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五)合同发生纠纷时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章 采购合同的订立及审批
第七条 采购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优先采用国家行业管
理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文本或学校标准文本。
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要素应齐全,即标的、数量、质量、
型号、规格、价格、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方法等条款应当具体明确,文字表达应严谨。招标采购合同
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
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
第八条 采购合同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按照校长授
权签订,校内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部门的
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
第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批(备案)。
合同文本须报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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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第十条 学校分散采购(学校采购与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合同,
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部门的采购报告或相关会议纪
要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并进行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采购与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
合同订立实行会审制度。使用单位对采购合同文本中技术指标及
服务等条款确认;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合同中标人、标的、
数量、型号、价格等涉及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进行审核
确认;审计与法律部门负责对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
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和程序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招标采购工
作的校领导审定;30 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校长审定;100
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合同,要经法律顾问审核。属于学校
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还要按照学校“三重一大”有关文件要求,
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定期将 100 万元以
上合同签订情况向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
面履行,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切实维护学校的合
法权益和信誉。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工程、货
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
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
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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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经双方协商,使用单位或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
门审签后,可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
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使用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向招标采
购工作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相关
管理规定和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归集和立卷
归档,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留存。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及时将
采购合同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采购合同公开及履行监督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监督检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
况。对未按时履行采购合同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督办。使用单位
应将采购合同的履行进度情况及时通报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情况列入校务公开的事
项,接受学校教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拟文 2022年 3月 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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